可访问性
联邦法规要求有资格注册该课程的学生公平地获得所有资源和材料。 此外,可访问性必须融入到程序和课程设计中。 无障碍环境必须带来与非残疾学生同等的教育体验。
适用的法例包括:
- 1973年《康复法》第504条 民权立法是否确保接受联邦资金(例如,学生经济援助,研究资金)的机构在提供或不提供住宿的情况下,能够平等地获得所有服务和项目? The United 博彩平台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, 民权办公室(OCR), governs Section 504.
- 康复法案第508条 1998年修正案要求联邦机构确保其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可访问性,包括基于网络的内部网和互联网信息和应用。 虽然第508条专门适用于联邦机构,但至少遵守第508条被认为是最佳做法。
- 美国残疾人法案,或ADA/ADAAA(1990/2010)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。 这项立法加强了第504条,并增加了有关限制残疾人的政策、实践、标准和有效沟通的指导。 作为一个公共场所,康体中心受《美国残疾人法》第三章的约束。 美国司法部负责遵守《美国残疾人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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